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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記者胡公崗通訊員雷志帆張伯偉
  本報訊簽訂合同、履行合同本是生意雙方互惠互利的基礎。但洛陽一商貿公司負責人劉某軍卻通過簽訂合同,騙取他人上百萬瑜伽服裝和紅酒。11月17日,洛寧縣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,判處劉某軍有期徒刑12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。
  據瞭解,2012年1月12日,洛陽一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軍,向受害人楊某傑所在公司交付了5萬元定金之後,與其簽訂經銷合同,約定由楊某傑提供紅酒,劉某軍予以銷售。與此同時,劉某軍從對方手中提取了價值190多萬元的紅酒。7天之後,劉某軍又和楊某傑聯繫,稱紅酒銷量很好,希望再發來一批貨,隨即楊某傑又發去價值120餘萬元的貨物。兩次發貨,劉某軍收到之後均在貨單上簽字驗收。然而劉某軍承諾的貨款卻沒有如約而至,楊某傑多次聯繫對方催要貨款,劉某軍也以各種理由拖延,至今未付清貨款。實際上,早在2011年,劉某軍就曾採取類似手段,騙取了洛寧縣一服裝加工廠負責人張某武價值120萬元的瑜伽服。後來,在張某武多次催要下,劉某軍先後支付給張某武共計49.7萬元貨款,剩餘貨款至今未付清。
  上述兩起違約事件發生後,劉某軍去向不明。2013年9月17日,劉某軍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27日被逮捕。2014年11月17日,洛寧縣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,判處劉某軍有期徒刑12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。與此同時,繼續追繳劉某軍的非法所得。  (原標題:合同詐騙百萬元貨物男子獲刑1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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